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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
2008/09/22
作者:
atc
点击: 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及《湖南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
2. 贵重仪器设备(如色谱类、光谱类、电镜类、联合类等)均配备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所管大型仪器的日常使用、技术指导和保养等工作。
3.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期间,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确需拆改和分解时,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即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5.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论证报告》、合同、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及使用记录等资料.
6.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维修费过多而无维修价值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的,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降级或报废的书面意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专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校领导)进行技术鉴定,形成统一意见后,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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