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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等评选推荐表彰

时间: 2009/09/07   作者: admin   点击:
   
      根据《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湘人发[2009]66号)、《关于评选表彰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湘人发[2009]65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联合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决定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从中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决定联合表彰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我校的评选推荐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开展2009年度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的评选表彰工作,并从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择优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在职在岗教职工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的评选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二)评选数额
此次评选15名校级“优秀教师”和5名“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锐意改革,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现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含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团委全体人员和研究生处专职辅导员)和从事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的兼(专)职班主任(不含专职辅导员)。东方科技学院自聘辅导员和班主任参照本通知执行,由学院表彰。
(二)评选指标
学校现有专职辅导员108名(含研究生辅导员10名)、班主任504名(含研究生班主任64名),从中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11名(含研究生辅导员1名)、优秀班主任46名(含研究生班主任6名)。
(三)评选条件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试行)》(湘农大〔2007〕95号)的条件执行。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工作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教育部将从全国800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35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35名,同时对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湖南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指标
1.省里划分推荐指标原则是:高等院校、省属其他教育机构不单独分配推荐名额,各单位可推荐1-2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人选(教师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限推荐1名),凡推荐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同时报送参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所需材料(已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除外);据此精神,我校可以推荐2个。
2.全省推荐参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指标20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1个,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5个,高等学校二级机构4个;
3.全省推荐参评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20名,其中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4.省里分配给我校的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指标为2个。
(三)评选条件
具体评选条件见《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附件1-2)及《关于评选表彰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湘人发[2009]65号)(附件4)。
四、评选推荐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文件要求,符合评选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部门推荐。
①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申报人员情况组织推荐,将最能代表本单位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且业绩突出的教师或教育管理工作者推荐上报,推荐名额不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申报,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②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的推荐,各学院参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结合辅导员、班主任年度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并向学生工作部报送本院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参选人员名单及材料。
③校级研究生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推荐。
3.评议确定表彰人选。
①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评选推荐、学校审定,并从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确定2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和2名“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
②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由学工部将各学院推荐的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人选汇总,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按评选指标确定拟定评优名单,报学校审定。
4.公示。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和“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厅。
5.奖励。
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颁发证书、奖章(奖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表彰,颁发奖章、证书,湖南省同时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同时表彰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由教育部表彰,颁发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表彰,颁发证书。
②“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联合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记二等功。
③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由学校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00元。
五、材料及时间要求
1.推荐申报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个人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5)和《申报     候选人初选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附件6),各单位验印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申报对象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出版的教材、专著及代表论文等)装订成册(1份),统一使用A3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
2.推荐申报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人选分别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优秀辅导员审批表》、《湖南农业大学优秀班主任审批表》(附件7-8),并提交综合推荐材料一份。
3.申报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要求提供《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六份(附件1)及相关附件材料。
4.“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要求提供的材料(推荐通过后再提供):
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六份(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2),要求使用A3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
②各单位验印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申报对象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出版的教材、专著及代表论文等)装订成册(1份),统一使用A3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
5.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要求提供的材料(推荐通过后再提供):
①《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4),要求使用A3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
②《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1份(附件4)。
③各单位验印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申报对象获奖成果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出版的教材、专著及代表论文等)装订成册(1份),统一使用A3白色铜版纸装订成册。
6.各单位须于6月18日前将所有材料上交人事处师资科。
六、评选工作要求
1.评选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评选过程当作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先进事迹及良好师德的过程,激励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和教书育人工作,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认真部署评选表彰工作,在教职工中广泛进行宣传并组织好评选条件的学习。
3.评选工作坚持民主推荐、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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